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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简介日本有关史料,下篇综论日本史料的价值。下篇为本文重点。 上篇 日本对“南京事件”持不同立场的三派(屠杀派、中间派和虚构派)都编有资料集,作为自己一派主张的援据。按形式分,有文献和口述二大类,按来源分,有日方官私文献和西文中文文献的日译。以下先按屠杀、中间、虚构三派所编顺序简介资料集。 一、屠杀派1.《南京事件》 洞富雄编,河出书房1973年出版。此书是《日中战争史资料》的一种,分I、Ⅱ两卷(《日中战争史资料》第8,9卷)。I卷收录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关“南京事件”的日文记录。共分五个部分,即:(1)起诉书。(2)审判速记,(3)未宣读的法庭证据(检方书证),(4)不提交书证(包括检、辩双方),(5)判决。 I卷中审判速记的篇幅最大,包括了从1946年7月25日原金陵大学医院医生(指事发时所任,下同)Robert O.Wilson证人在法庭对检察方、辩护方质证的回答到1948年4月9日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最终辩论的检辨双方在法庭的26次折冲。内容主要为:(1)Wilson、红十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南京市民(以下为南京市民者不另注明)陈福宝、金陵大学教授Miner Searle Bates、中国陆军军医部(原文如此)上尉梁廷芳、松井石根、无所任公使伊藤述史、中支那方面军参谋副长武藤章大佐、基督教圣公会牧师John Gillespie Magee、中支那方面军参谋中山宁人少佐、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参事官日高信六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高等官、日本外务省东亚局长石射猪太郎、第十六师团参谋长中泽三夫大佐、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上海派遣军特约随从人员冈田尚证人先后出庭回答检方、辨方或检辨双方的质证。(2)检察方先后宣读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梁廷芳、金陵大学教授Lewis S.C.Smythe、基督教青年会干事George A.Fitch、陈瑞芳,美国基督教布道团牧师James H.McCallum,孙永成、李涤生、罗宋氏、吴经才、朱帝翁·张继祥(同件)、王康氏、胡笃信、王陈氏、昊着清、殷王则、王潘氏、吴张氏、陈贾氏的书面证词及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9日声明、向哲溶等代表检方提出的日军残虐行为报告、徐希淑编《南京安全区文书》、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报告中鲁甦的证词、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美国驻南京大使馆1937年12月至次年有关南京状况的报告、武藤章讯问记录、第73届议会贵族院预算委员会议事录摘要(大藏公望问、木户幸一答)。(3)法庭先后就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同年12月9日。劝降 文告”、同年12月1日《シヲシメトタ-》刊载的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的谈话、同年11月16日《东京日日新闻》关于松井石根对Jaquinot等设立南市难民区“援助”的报道作为被告方证据是否受理进行讨论(结果均被法庭驳回)。(4)辩护律师先后宣读日高信六郎、塚本浩次、中山宁人、石射猪太郎、文部大臣木户幸一、第三师团野炮兵第三联队第一大队观测班长大杉浩少尉、第九师团山炮兵第九联队第七中队代理中队长大内义秀少尉、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大佐、步兵第十九联队第一大队大队长西岛刚少佐、中泽三夫、饭沼守、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高等官、上海派遣军参谋榊原主计少佐、大亚细亚协会理事下中弥三郎证人的书面证词及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长John H.D.Rabe函(摘要)、James H.McCallum书面证词(摘要)、美国驻南京大使馆副领事James Espy报告、1938年2月4日正午美国驻日本大使Joseph Clark Grew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松并石根1937年12月18日。训示”、上海派遣军“金山寺告示”,松井石根所建观音堂戒坛照片、松并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及“告中华民国人士书”。(5)检方和辩方陈述和辩论。 未宣读的法庭证据计有:(1)据南京慈善团体及鲁甦报告的敌人大屠杀。(2)崇善堂埋葬队埋葬尸体数统计表。(3)世界红十会南京分会救援队埋葬班埋葬尸体数统计表。 不提交书证计有:检察方:(1)《东京日日新闻》百人斩竞争报道.(2)冈田胜男宣誓口供书。(3)黄俊乡证人的书面证明。(4)Frank Tilman Durdin的陈述。(5)《由日本军在南京屠杀支那地方民众、解除武装的军人及南京红十会埋葬尸体的实况》。(6)《民国廿六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埋葬处摄影》。(7)对人类之罪——中国确认书(中国政府信函原件)。辩护方:(1)1937年12月10日《大阪朝日新闻》摘要(《负伤兵拒之门外,非人道之极的支那军》)。(2)1937年12月10日(《大阪朝日新闻》摘要(《让外国军事专家吃惊的支那军的疯狂大破坏》)。(3)1938年4月16日《大阪朝日新闻》北支版摘要(《处理尸体工作——面临恶疫猖狂期、防疫委员会大活动》)。 判决计有:(1)第二章:法(1948年11月4日宣读)之(八)起诉书部分。(2)第八章=“通例的战争犯罪”之“南京暴虐事件”部分。(3)第十章=“判定”之松井石根部分。(4)印度代表Radhabinod Pal法官判决书之第六部=“在严密的意义上的战争犯罪”之二“严密意义’上的战争犯罪、关于日本占领下的诸地域的一般人的诉因第五十四及五十五”。 Ⅱ卷除解题和解说,收了4种文献,计为:(1)H.J.Timperley编《战争是什么——在中国日本军的暴行》;(2)徐淑希编《南京安全区档案》I(3)Lewis S.C.Smythe编《南京地区战争灾祸——1937年12月至1938年3月都市及农村调查》I(4)《纽约时报》南京特派记者F.T.Durdin报道。 本书所收是首次为“南京事件”定谳时的依据.虽然就像东京审判本身从一开始即受到质疑和不满一样,对这些依据怎么看也向有歧义。但由于东京审判有着“国际”的权威名分.无论持维护、修正、反对何种立场,对东京审判的证据、结论都无法绕开。如果追溯日本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论争,主要争点几乎都可以在东京审判中找到源头。所以,即使今天随着各种文献的发掘,尤其是随着争论从法庭转向“学界”而多少有了从容探讨的余地,使对南京大屠杀的认识已有所深入.本书所收仍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南京事件资料集》 日本“南京事件调查研究会”编译,青木书店1992年10月出版。是集分上下两卷,上卷为“美国关系资料编”,下卷为“中国关系资料编”。 上卷包括:解说、第1编“文书记录的南京事件”,第Ⅱ编“新闻报道的南京事件”、附录“F.T.Durdin和Archibald T.Steele访谈资料”。其中第I编计有:(1)南京空袭;(2)Panay号及Ladybird号事件;(3)南京的状况。(4)南京国际难民区;(5)日本军的残虐行为。下卷包括:解说、第1编“新闻报道的南京事件”、第Ⅱ编“著作资料所见之南京事件”、第Ⅲ编“遗体埋葬记录”、第Ⅳ编“南京军事审判资料”、附录1“南京事件有关中文记事目录”、2“主要中文资料集目录”。 下卷主要取材于南京图书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二档馆和南京市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南京保卫战——原国民党将领抗日战争亲历记》、国民党党史会编(《革命文献》及(《大公报》等报刊。 本书上卷所收多为首次结集,许多材料颇费搜寻,得之不易。而且,作为中日之外的。第三者”,至少不会因为“民族感情”作左右袒,这是本编的特殊意义所在。 3.《南京事件京都师团关系资料集》 井口和起、木坂顺一郎、下里正树编,青木书店1989年12月出版。是集收摘了日军京都第十六师团福知山步兵第二十联队士兵增田六助、上羽武一郎、北山与、牧原信夫、东史郎日记和曾田六助手记、上羽武一郎笔记及第二十联队第四中队阵中日记、第十二中队答后方。另有解题两篇:井口和起。京都战争展览运动和资料发掘“及下里正树“南京攻略和下级士兵”。 第十六师团是日军攻占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本编是日军士兵战时原始记录第一次较集中的公开。作为肇事者的“不打自招”,诚如编者之一的下里正树所说,从中可以切实具体的感受到南京大屠杀的。直接间接原因”。 4.《(记录南京大屠杀的皇军士兵们》 小野贤二、藤原彰、本多胜一编,大月书店1996年3月出版。是集收录了日军仙台第十三师团山田支队会津若松步兵第六十五联队“斋藤次郎”等16名、越后高田山炮兵第十九联队“近藤荣四郎”等3名下级军官和士兵的19篇日记。 本编主要编者小野贤二先生不在学界(自称“劳动者”),常年的采访、收集都在工余进行,殊为不易,令人感动。本编的最大意义是证明了战时报道的“两角部队”在幕府山俘虏的一万四千名中国官兵大部分遭到了枪杀。 5.《南京战·寻找被封闭的记忆——原士兵102人的证言》 松冈环编,社会评论社2002年8月出版。是集所采“证言”,包括日军金泽第九师团(6人)、名古屋第三师团(5人)、熊本第六师团(1人)、第三十八部队第二碇泊所(4人)、第三舰队第十一战队(1人)士兵,主要是十六师团的士兵(85人),其中又以第三十三联队最多(59人)。 在迄今所有访谈中本编受访人数最多。松冈女士及旅日华商林伯耀先生等在“逆境”中所作的努力,值得赞赏,但在日本屠杀派中也有不同评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上一页下一页 人民网辽阳2月21日电(记者任胜利)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20日上午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法庭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二审庭审中,公诉方、被告人和受害人三方意见不一,对于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展开了激烈辩论。2011年5月3日10时许,辽阳市宏伟区行政执法局3名城管队员张松、刘义、郑晓曦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城管队员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在多人拉架无效的情况下,厮打行为诱使周晓明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查明,事发半年多以前,周晓明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其儿子周阳一边拉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而且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公诉人员认为三名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一审定性准确。20日上午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12点多才结束。与一审开庭仅给受害人家属发两张旁听证不同的是,此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限制旁听人员数量,该院三楼第二庭完全开放,连走廊里也站了许多赶来的市民。庭审现场,三方辩论异常激烈。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的三名被告人认为,他们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一审量刑过重。而受害人一方则认为,本案中张松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刘义、郑晓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一审对张松、刘义、郑晓曦的量刑畸轻。对于上诉人提出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其家属应当谅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说法,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予以反驳。他说,辽阳市相关部门既没有向3名城管队员追偿国家赔偿金,张松等人也没有主动承担赔偿费用,这等于变相免除了他们的赔偿责任。既然3名城管队员已经在经济上占了很大便宜,如果再从量刑上获得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3名城管队员均被以犯有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二名从犯获刑3年。 现在很多人热衷食补药膳,但中医很重视食物的属性,将食物分为平、寒、凉、温、热五性,甚至需配合阴阳五行,但无论吃什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先考虑这些食物适不适合你自己。况且食物适合与否,还会随着人的身体状况变化而改变--以前适合你的,现在或将来未必适合你;对别人有效的食补,也未必是你的最佳选择。现在给大家介绍了十种适合于春季排毒养颜的食物。1 2 3 4 5 6 7 8 9 10 11上一页下一页 黄 澳门新金沙娱乐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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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cCallum,孙永成、李涤生、罗宋氏、吴经才、朱帝翁·张继祥(同件)、王康氏、胡笃信、王陈氏、昊着清、殷王则、王潘氏、吴张氏、陈贾氏的书面证词及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9日声明、向哲溶等代表检方提出的日军残虐行为报告、徐希淑编《南京安全区文书》、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报告中鲁甦的证词、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美国驻南京大使馆1937年12月至次年有关南京状况的报告、武藤章讯问记录、第73届议会贵族院预算委员会议事录摘要(大藏公望问、木户幸一答)。(3)法庭先后就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同年12月9日。劝降 文告”、同年12月1日《シヲシメトタ-》刊载的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的谈话、同年11月16日《东京日日新闻》关于松井石根对Jaquinot等设立南市难民区“援助”的报道作为被告方证据是否受理进行讨论(结果均被法庭驳回)。(4)辩护律师先后宣读日高信六郎、塚本浩次、中山宁人、石射猪太郎、文部大臣木户幸一、第三师团野炮兵第三联队第一大队观测班长大杉浩少尉、第九师团山炮兵第九联队第七中队代理中队长大内义秀少尉、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大佐、步兵第十九联队第一大队大队长西岛刚少佐、中泽三夫、饭沼守、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高等官、上海派遣军参谋榊原主计少佐、大亚细亚协会理事下中弥三郎证人的书面证词及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长John H.D.Rabe函(摘要)、James H.McCallum书面证词(摘要)、美国驻南京大使馆副领事James Espy报告、1938年2月4日正午美国驻日本大使Joseph Clark Grew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松并石根1937年12月18日。训示”、上海派遣军“金山寺告示”,松井石根所建观音堂戒坛照片、松并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及“告中华民国人士书”。(5)检方和辩方陈述和辩论。 未宣读的法庭证据计有:(1)据南京慈善团体及鲁甦报告的敌人大屠杀。(2)崇善堂埋葬队埋葬尸体数统计表。(3)世界红十会南京分会救援队埋葬班埋葬尸体数统计表。 不提交书证计有:检察方:(1)《东京日日新闻》百人斩竞争报道.(2)冈田胜男宣誓口供书。(3)黄俊乡证人的书面证明。(4)Frank Ti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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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环编,社会评论社2002年8月出版。是集所采“证言”,包括日军金泽第九师团(6人)、名古屋第三师团(5人)、熊本第六师团(1人)、第三十八部队第二碇泊所(4人)、第三舰队第十一战队(1人)士兵,主要是十六师团的士兵(85人),其中又以第三十三联队最多(59人)。 在迄今所有访谈中本编受访人数最多。松冈女士及旅日华商林伯耀先生等在“逆境”中所作的努力,值得赞赏,但在日本屠杀派中也有不同评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上一页下一页 人民网辽阳2月21日电(记者任胜利)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20日上午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法庭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二审庭审中,公诉方、被告人和受害人三方意见不一,对于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展开了激烈辩论。2011年5月3日10时许,辽阳市宏伟区行政执法局3名城管队员张松、刘义、郑晓曦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城管队员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在多人拉架无效的情况下,厮打行为诱使周晓明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查明,事发半年多以前,周晓明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其儿子周阳一边拉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而且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公诉人员认为三名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一审定性准确。20日上午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12点多才结束。与一审开庭仅给受害人家属发两张旁听证不同的是,此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限制旁听人员数量,该院三楼第二庭完全开放,连走廊里也站了许多赶来的市民。庭审现场,三方辩论异常激烈。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的三名被告人认为,他们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一审量刑过重。而受害人一方则认为,本案中张松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刘义、郑晓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一审对张松、刘义、郑晓曦的量刑畸轻。对于上诉人提出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其家属应当谅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说法,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予以反驳。他说,辽阳市相关部门既没有向3名城管队员追偿国家赔偿金,张松等人也没有主动承担赔偿费用,这等于变相免除了他们的赔偿责任。既然3名城管队员已经在经济上占了很大便宜,如果再从量刑上获得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3名城管队员均被以犯有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二名从犯获刑3年。 现在很多人热衷食补药膳,但中医很重视食物的属性,将食物分为平、寒、凉、温、热五性,甚至需配合阴阳五行,但无论吃什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先考虑这些食物适不适合你自己。况且食物适合与否,还会随着人的身体状况变化而改变--以前适合你的,现在或将来未必适合你;对别人有效的食补,也未必是你的最佳选择。现在给大家介绍了十种适合于春季排毒养颜的食物。1 2 3 4 5 6 7 8 9 10 11上一页下一页 黄 澳门新金沙娱乐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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